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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转载 赵老师2020/07/15 09:48:07 发布 来源:养老产业研究 作者:养老产业研究 125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政策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以下简称国卫办老龄发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的政策宣导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养老机构申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按照国卫办老龄发17号文件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养老机构申办三级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并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本级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新设法人和法人登记,业务范围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即可运营,并应及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一)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开展养老服务的,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养老机构备案,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二)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登记主管机关取得了营业执照)申请养老服务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项目,并依法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三)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开展养老服务的,应当依法依规向登记该公立医疗机构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内容,并依法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四、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一)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备案(审批)与登记。对于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需根据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类型、性质、规模,按照《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试行)》(见附件1),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医养结合机构备案(审批)与登记事项办理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进一步优化审批登记流程。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实行“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五、落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政策


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应列入全省医养结合机构信息监测系统和全省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监管范围。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医疗卫生服务监管体系进行统一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牵头完善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医养结合机构及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并纳入个人、企业社会诚信档案。


附件:

1.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试行).docx

2.省级扶持政策清单.docx

3.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备案材料样式.docx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 年6月19日


附件1


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试行)


一、事项名称


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流程框架。



二、办理依据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养老机构备案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四)企业登记注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赣政办发〔2017〕67号)等



三、受理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设置符合当地现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相关文件要求;

2.设置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且真实有效;

3.设置人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无需提交);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1.内设医疗机构应符合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医疗机构设置符合当地现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有关规定;

3.设置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且真实有效;

4.设置人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6T807-2014)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注册资金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六)企业登记注册

公司、非公司企业须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件国市监注〔2019〕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登记材料。



四、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含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附平面图、用房用地租赁意向书或租赁合同、医疗用房产权证明、用途证明);

4.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提供);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养老机构内设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直接提交执业登记有关材料。


(三)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四)养老机构备案材料目录

1.设置养老机构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机构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3.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住所使用权证明;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7.验资报告。


(六)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①《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③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⑤住所使用证明。

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⑦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①《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③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④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⑥住所使用证明。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附件2


省级扶持政策清单


一、综合政策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0号)


3.江西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意见》(赣办字〔2017〕32号)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55号)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


6.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7.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10号)


8.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赣办字〔2019〕26号)


9.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商务服贸字〔2015〕270号)


1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江西省关于推进幸福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8〕1034号)


11.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9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卫医发〔2019〕7号)


12.江西省林业局等4部门《关于促进江西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赣林产字〔2019〕144号)


13.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赣发改社会〔2019〕1103号)


14.江西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十条措施的通知》(赣民发〔2019〕3号)


15.江西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特困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服务的通知》(赣民字〔2019〕60号)


二、土地建设支持政策



16.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4〕48号)


17.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赣建设〔2014〕19号)


18.江西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6〕13号)


19.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国土厅《江西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用房设施建设、管理与移交办法》(赣民发〔2016〕23号)


三、财政支持政策



20.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4号


21.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14〕112号)


2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场所使用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96)


2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民办养老机构项目管理办法》 (赣财综〔2016〕50号)


四、金融支持政策



2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银保监局、江西省证监局《关于加快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16〕123号)


2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15〕410号)


26.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赣民字〔2018〕88号)


五、人才队伍支持政策



2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38号)


28.江西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赣教发〔2016〕10号)


29.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


30.江西省人社厅《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19〕3号)


31.江西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转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卫医字〔2019〕123号)



附件3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备案材料样式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健康委: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为    服务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选址在               ;投资总额为      。请予以备案,并请核定以下项目:

类别:

名称:

诊疗科目:

床位(牙椅):

其他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其他规定开展医疗服务,不以医疗机构名义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来源:江西省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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