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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_护理等级如何划分?养老护理需要高度注意的问题!

原创 邸晓影2020/10/10 11:06:39 发布 来源: 作者: 2600 阅读 0 评论 10 点赞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的划分

目前,国家对养老机构尚无统一的护理等级划分标准。多数养老机构依据入住老人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年龄,并参照临床医疗护理等级,将入住老人划分为自理等级(相当于临床三级护理)、半护理等级(相当于临床二级护理)、全护理等级(相当于临床一级护理)和特别护理等级。还有的划分为普一级、普二级、特一级、特级和专护级。有的养老机构还将护理等级进一步细化为偏瘫护理、老年痴呆护理和临终专科护理等级。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护理分级,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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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护理等级的依据

(1)老人的健康状况。包括老人的患病情况(躯体疾病和心理精神疾病)、残疾或功能障碍情况。

(2)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

3)老人的年龄因素。老人年龄超过80岁和90岁,无论其健康状况如何,都应分别上升一个等级。

护理等级确定的方法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要向老人及家属详细介绍护理等级、服务内容、要求与收费标准。所有护理等级都需要经过护理等级评估小组评定,并征求老人、托养人的意见。有的养老机构推行试住制度(一般为7-15天),在试住期间确定一个护理等级,试住结束,经过评估,再确定正式的护理等级。护理等级并非一成不变,应根据老人的健康状况、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变化,适时变更调整,以确保老人护理服务和安全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同的护理等级有着不同的服务内容、要求与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时常出现入住老人和/或亲属为了减少入住费用,而不接受养老机构提出的护理等级评估意见,结果导致因护理等级过低,不能满足老人护理需要,而发生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事故,引来不必要的矛盾纠纷,造成损失。

(2)护理等级评定是一个非常严肃、科学的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当在综合分析老人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年龄等因素的基础上,由病房或护理区负责人会同机构医务人员一同确定。同时也应征得老人及亲属的同意,如果老人及亲属提出提高护理等级的要求,应当尽可能满足。

(3)应在每年一次健康体检之时,重新评估老人的护理等级,或者当老人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评估。需要调整护理等级时,应进行及时变更,并将变更意见通知老人及亲属,征得他们的同意,填写护理等级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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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等级参考标准

1. 自理等级护理(主要照护生活自理老人,相当于临床三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为自理等级护理:

(1)健康老人;

(2)思维功能轻度障碍,举止言行有一定影响的老人;

(3)年老体弱,但衣食起居等日常生活能基本自理的老人。

2.半护理等级护理(主要照护介助老人,相当于临床二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半护理等级护理:

(1)在护理人员指导和帮助下,饮食起居能基本自理的老人

(2)思维功能中度障碍,生活规律有时失常,自理生活有一定困难的老人;

(3)患有多种疾病,但病情比较稳定,日常生活需给予相应护理的老人;

(4) 年龄在80岁以上的老人。

3. 全护理等护理(主要照护介护老人,相当于临床一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全护理等级护理:

(1)一日三餐需护理员帮助的老人

(2)思维功能有较严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及大小便需他人帮助的老人

(3)视觉严重模糊不清或肢体功能障碍、行动困难的老人

(4)患有两种以上较重疾患,行动困难的老人;

(5)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 特别护理(又称为“专门护理”,相当于临床特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护理:

(1)不能自行饮食,一日三餐需护理人员帮助的老人;

(2)思维功能有较严重障碍,完全不能自控和料理大小便的老人;

(3)因种种原因长期卧床不起,不能下地行走的老人;

(4)患有严重疾患,病情正处于活动期必须绝对卧床的老人;

(5)病情严重,生命体征不稳定,随时会出现病情变化而需要密切观察或监护抢救治疗的老人;

(6)双眼失明或肢体残疾,功能严重丧失,生活需要特殊照顾的老人;

(7)90岁以上,患有一种严重疾患的老人;

(8)人院者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上和医疗服务方面给予特殊照顾的老人。

需要指出的是符合以上特征两条以上者可上升一个护理等级。

一般的养老机构不接收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传染病的老人。这部分老人在精神病、传染病医疗机构治疗痊愈后,方可入住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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