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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研究特殊儿童教育规律的科学,又称特殊教育学。
特殊儿童教育的对象包括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类人群,其中身心障碍包括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以及其他显著障碍等12类。
特殊儿童教育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上缺陷儿童教育的研究趋势是:从研究人员上看,除教育工作者外,有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工作者、医生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共同协作。从研究内容上看,一般的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研究已较深入,重视了对缺陷儿童的早期诊断治疗和教育、一些缺陷儿童与健康儿童混合编班的教育、重症与多种缺陷儿童的教育、教育与康复的密切结合等问题的研究。
特殊儿童的分类
(Disabled Children)
(一)感官残疾儿童( Sensory disabled Children)
(二)肢体残疾儿童( Orthopedically impaired children)
(三)语言残疾儿童(Speech impaired children)
(四)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 Chronic medical disorders and multi-handicapped children)
(五)智力障碍儿童(Mentally Retarded Children)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中,将残疾人分为七类: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其中每类残疾按其程度分为1-4级)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IDEA 2004)的分类
学习障碍、言语或语言障碍、智力障碍、情绪障碍、多重障碍、听觉障碍
其它健康障碍
视觉障碍(包括全盲)、自闭症、聋-盲、外伤性脑损伤、发展迟缓
1978年在英国沃纳克报告(Warnork Report)中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child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简称SEN)。1981年英国的教育法案废止了关于障碍儿童的11种分类,将那些有学习困难的学生统称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认为:如果一个儿童具有学习困难,而该困难需给予特殊教育条件才能克服的,则该儿童就具有特殊教育需要。
而“学习困难”是指具备下列三项之一的学生:
(1)相比同龄的大多数儿童来说有明显更大的困难; (Problem Children)
(2)具有某种障碍,妨碍或干扰其像地方学区学校中其他同龄儿童一样使用教育资源;
(3)5岁以下符合条件(1),或者5岁以上符合条件(2),或者那些如果不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就会如此的学生。
(二)社会行为障碍儿童(Social Behavior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三)情绪障碍儿童( Emotion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四)自闭症( Autism)
(五)孤儿和寄养儿童
(Gifted and talented Children)
也称资质优异儿童或天才儿童,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有高于常人的智商,有较高的领悟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或某一方面的特殊才能。